工作場所過失殺人

有關新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的僱主和其他責任承擔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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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職業健康和安全法律新增了有關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的條款。

這項罪名針對的是僱主或下述其他責任承擔人或機構組織高管因違反 《2004年職業健康和安全法案》(OHS法案)某些責任而造成其所負責之其他人員死亡的過失行為。

工作場所過失殺人條款對以前發生的行為不具備追溯效力。這就是說,它只針對2020年7月1日後發生的過失致死事故。

新法律旨在防止工作場所死亡事故,更有力地威懾責任承擔人要恪守職業健康和安全義務,並傳達一條強有力的訊息,即絕不容忍在工作場所裡將他人生命置於危險境地的行為。

這些變化並沒有產生新的責任,而是在OHS法案現行規定責任的基礎上,實行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正如法律目前規定的那樣,僱主和責任承擔人應當停下來思考自身企業經營所涉及的風險,以及應當採取哪些措施來消除這些風險。

若您一直恪守自身的OHS責任,那麼您做得很好,7月1日之後不用做出任何改變。但如果您沒有遵守,那麼不考慮工作場所風險將會給您帶來更加嚴重的後果。

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的要素

新出臺之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的要素如下:

  • 被指控人必須是法人團體,或是員工或志願者之外的人員;
  • 他們必須對受害人負有OHS法案規定的責任;
  • 他們的過失行為違反了自身所負有的責任;
  • 違反責任的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以及
  • 若被指控人是自然人,則其必須有意識且自主地違反了自己所負有的責任

哪些人會被指控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

機構組織和自僱人士

機構組織以及負有OHS法案規定責任的自僱人士(如下所述)會被起訴追究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機構組織包括:

  • 法人團體(如註冊公司)
  • 法人社團
  • 法定機構
  • 信託受託人
  • 非法人團體和非法人社團
  • 合夥企業
  • 政府實體

高管

法人團體、合夥企業和非法人團體或社團的高管,若其所在機構組織負有OHS法案規定的責任,則也可能被指控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

高管系指機構組織內部擁有權力和資源來改善安全條件的最高級別人員,包括:

  • 公司董事或秘書
  • 以下個人:
    • 做出或參與做出影響整體業務或大部分業務的決定;或
    • 有能力顯著影響實體財務狀況;或
    • 公司董事習慣于遵照其指令或意願行事
  •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 非法人社團的公職人員

員工和志願者

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不適用於志願者或員工,但兼任機構組織高管的員工除外。

但是,若員工違反OHS法案規定的現行責任,則仍會被起訴追究,包括如下責任:

  • 採取合理措施,照顧自身及他人在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
  • 配合僱主採取遵守OHS法律所必需的措施;
  • 不得故意或輕率地破壞或濫用工作場所裡配備的用於保障健康、安全和福利的物品;
  • 不得輕率地實施任何可能導致工作場所其他人面臨嚴重受傷危險的行為

相關OHS法案責任與責任承擔人

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適用於違反OHS法案現行規定責任的行為。法律並未在OHS法案項下增加新的責任。

若僱主、高管及其他人一直在遵守且仍將繼續遵守OHS現行義務,就不會被指控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新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大幅度加重嚴重違反這些責任的法律後果。

相關現行責任包括:

  • 僱主有責任為員工提供並維持一個安全且不存在健康風險的工作環境
  • 僱主有責任監控員工健康狀況和工作條件
  • 僱主有責任確保自身業務行為不會危害員工以外其他人員的安全(包括訪客、公眾和其他工人)
  • 自僱人士有責任確保自身業務活動不會給他人帶來OHS風險
  • 負責管理或控制工作場所的人員有責任確保工作場所及其進出方式的安全
  • 設計師有責任確保用作工作場所的廠房、建築和結構經過安全設計
  • 製造商和供應商有責任確保裝置設備或物品經過安全製造,且可安全使用
  • 人員有責任不輕率地實施任何可能導致工作場所其他人面臨嚴重受傷危險的行為

這些責任均要求相關責任承擔人要「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履行責任。

欲知這些責任詳情,請瀏覽WorkSafe網站。

過失行為

對於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涉及下列各項的行為將被視為「過失」行為:

  • 嚴重低於理性人員在相關情形時應當採取的謹慎標準,以及
  • 存在極高的死亡、重傷或重病風險

過失行為還包括不作為(「疏忽」),例如可能包括下列情形:

  • 未充分管理、控制或監督員工,或
  • 未採取合理措施來糾正危險狀況,且未這樣做會帶來極高的死亡、重傷或重病風險

這個認定標準基於維多利亞州現行的普通法過失犯罪認定標準,是與新罪名嚴厲處罰措施相適應的高標準。

因果關係

被控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的組織或個人,其行為必須造成受害 人死亡。

預計會採用現行普通法的因果關係認定標準。這就是說,被控人員的行為或不作為必須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是實質且起作用的原因。它不要求必須證明被控人員的行為或不作為是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這種行為必須是普通人通過常識判斷認定屬於死亡原因的行為。

即使受害人在相關行為發生一段時間後死亡,仍有可能適用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例如因僱主過失導致員工接觸石棉,並在幾年後患上石棉相關疾病。

處罰

若被判定犯有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則要面臨如下處罰(自2020年7月1日起):

  • 個人面臨最長25年監禁;以及
  • 法人團體面臨最高$1650萬罰款

這些處罰措施體現了這項罪名的嚴厲程度,旨在強有力地威懾機構組織和個人高管不要違反自身職業健康和安全責任,從而協助預防工作場所死亡事故。

調查和訴訟程式

和其他OHS法案指控違反行為一樣,WorkSafe也負責牽頭調查潛在的工作場所過失殺人罪。

發生工作場所死亡事故後,根據現行安排,WorkSafe和維州警方將聯合行動,確保所有證據得以保全,確保工作現場安全,不會危及現場人員或現場可能出現之人員的健康。

根據現行安排,在被控人員受審前,工作場所過失殺人案件由WorkSafe負責處理。之後由檢察署將案件送往法院審理。

工作場所過失殺人是一種應當起訴追究的罪行,不設法定追溯時效。它也不適用簡易審判程式(即在維州初級法院審判)。

欲知WorkSafe調查詳情,請瀏覽WorkSafe網站。